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聲請人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相對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7年度重上字第66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判決後,其不服提起上訴,惟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致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繕本未能送達相對人等語,有送達證書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許明進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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