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煥盛
辜涵荺 被告 鄞子翔
李敏誠 俞志龍 賴皓森 張明龍 陳雅琳 李奕頡 吳建陞 鍾志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5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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