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原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 陳勝洋
陳鐘淑妍 陳和春 陳美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被上訴人 陳淑甄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正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