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1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偽造變造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會議名冊,伊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本案訴訟由相同之法官,對該同一案件一再參與,伊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後聲請再審,由本院游文科、 陳宗賢 法官承辦;惟該2名法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駁回伊再審之聲請。爰聲請該2名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經查本院104年度再抗字第15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而終結,本院游文科、陳宗賢法官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