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小字第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號8樓,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