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於檢察官偵訊時請求量刑拘役40天,惟本院審酌目前
社會此種犯罪類型甚多,被告只顧自己的私利,明知詐騙集
團之目的是要收購帳戶以從事不法行為,仍為己利而賣之,
助長此種惡風,為遏止類此行為之發生,本院認若處拘役40
天尚屬過輕,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與原本製作相同。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