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請求所為之科刑判
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與原本製作相同。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