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477號原告 劉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淑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以刑事帶附民事訴訟起訴,惟有關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8,450元部分,非屬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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