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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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閣泰新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子○○
16巷1
被 告 壬○○
樓
之4號
被 告 癸○○
樓
被 告 甲○○
樓
2號之2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樓
號
被 告 辛○○
樓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積欠管理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
被告子○○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被告壬○○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被告癸○○、甲○○、丁○○、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被告辛○○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由被告分別負擔如附表「應負擔
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為如附表「區分所有權部分建物門
牌」欄所示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為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依
約被告應按月繳納管理費,作為公共基金使用。然被告各自
欠繳如同表「積欠管理費期間」、「積欠管理費用」欄所示
期間及數額之管理費,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住戶欠繳管理
費明細表、催繳管理費律師函及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被告
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為答辯,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按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
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
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
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社區規約第16條第2項第4款約定:「區分所有權人若
在規定期限內並經相當期間催告未繳交應繳金額時,管理委
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另外收取延遲利息,以
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從而,原告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起訴時另以庚○○、己○○、 龔戰國 等為共同被告
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於本院審理中原告與被告庚○○、己○
○達成和解,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有和解筆錄可佐;另
原告撤回對被告龔戰國之訴,其撤回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
與未起訴同,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當然由原告負擔(參民事
訴訟法第83條第1項),是扣除此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兩造依附表「應負擔訴訟
費用」欄所示金額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飛龍
附表:
┌──┬────┬────────┬───────┬────┬─────┐
│編號│被告│區分所有權部分門│積欠管理費期間│積欠管理│應負擔訴訟│
│││牌號碼││費用(新│費用(新台│
│││││台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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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桃園縣中壢市榮安│97年1月至8月,│8,960元│100元│
│││15街35巷1號6樓│共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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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壬○○│桃園縣中壢市榮安│92年9月至97年│47,040元│530元│
│││15街35巷14號1樓│2月、97年7,8月│││
││││,共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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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雅淑 │桃園縣中壢市榮安│94年1月至97年│49,280元│530元│
│││15街35巷12號3樓│8月,共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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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桃園縣中壢市榮安│93年8月至97年8│41,160元│453元│
│││15街35巷12號1樓│月,共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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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宋昭容 │桃園縣中壢市榮安│95年12月至97年│23,520元│259元│
│││15街35巷1號2樓│8月,共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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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戊○○○│桃園縣中壢市榮安│95年1月至97年8│28,160元│310元│
│││15街35巷16號5樓│月,共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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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辛○○│桃園縣中壢市榮安│96年5月至97年8│12,000元│132元│
│││15街35巷20號1樓│月,共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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