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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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聲請人 陳悅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提出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即「虹明光電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狀(聲請狀狀底須印有公司大、小章),並將原聲請人列為代理人,蓋因原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倘聲請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即虹明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三、請具狀釋明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亦或「000000000」,及發票人為何(台端所載之發票人似有錯字)?
四、承上,倘帳號為後者,或二者均非,及發票人書寫有誤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