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 張韻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張韻純│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00,000元│CVO643215│109年5月12日││││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