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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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 張韻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張韻純│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00,000元│CVO643215│109年5月12日││││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