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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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芳櫻 代理人 吳榮翔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99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查閱債務人10
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另經本院函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及其子 蘇閔皓 有無有效保單存在,據前開公司回覆非保戶或無有效保單存在,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債權人均無異議,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