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六號
上訴人高鮮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總威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偉文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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