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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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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