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償還履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償還履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