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相對人 郭柏廷 即債務人樓
郭光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165元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