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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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8號上訴人 吳秉儒 被上訴人 王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曉琪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