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75號
原告 游畯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菡晴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賴琪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75號
原告 游畯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菡晴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