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75號

原告 游畯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菡晴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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