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文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文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