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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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