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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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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