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號
原告 黃慧縈
被告五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畇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