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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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三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令占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丁○○右上訴人因丙○○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方法,所謂當事人,係指受判決之人而言,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上訴(參見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六五一號、十九年抗字第三一三號、同年上字第一五八六號判例)。本件上訴人並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其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