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明吟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2月19日到院稱與媽媽同住,無房屋支出,父親已過世,妹妹有小孩且收入不穩定,主要是我在負擔媽媽扶養費等語(見債務人105年2月19日調查筆錄)。次查,債務人102年至104年間於慕夏整理沙龍工作,自105年4月起任職於學技髮型工作室,依據其105年薪資單計算,平均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0,376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5年4月14日與同年10月25日陳報狀、薪資單、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
約金7,850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原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3,450元,
母親扶養費4,722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扶養費屬必要範圍,惟債務人無房屋支出,是其個人每月必要費用宜以1萬元為上限。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0,376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5,2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25534│18.51%│96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0428│8.91%│463│├──────────┼──────┼─────┼──────┤│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198792│29.31%│152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94184│13.89%│722│├──────────┼──────┼─────┼──────┤│台新資產管理公司│199262│29.38%│1528│├──────────┼──────┼─────┼──────┤│債權總額│678,200│每期金額│5,200│├──────────┼──────┼─────┼──────┤│清償成數│約55.2%│清償總額│374,4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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