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原告 曹瑜玲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
被告 馮詠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正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8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2人為夫妻,大約自民國109年7月間在其居住之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透天厝五樓頂加蓋違建鴿舍飼養禽鳥(鴿子或斑鳩),但未妥善清潔其糞便、羽毛等排泄物,禽鳥糞便排泄物產生寄生蟲、傳染疾病及其他細菌,且堆積雜物繁多,產生臭氧、孳生蚊蠅,造成惡臭影響環境衛生,破壞原告住宅環境外,更對原告日常生活造成莫大的精神壓力,嚴重影響原告身體健康,且受有精神上之損害。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均未獲回應,嗣向臺南市環境保護局申訴處理,被告仍未改善。原告每日須大量準備除臭物資(例如咖啡渣)放置於居家內外,另為隔絕臭氣侵入,已裝設隔離門窗、購買空氣清淨機,並拆卸室外冷氣設備以免受禽鳥排泄物汙損,已支出10萬元。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10萬元及支出費用10萬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抗辯:被告黃勝山雖曾經在住處頂樓養鴿子,但未產生任何惡臭或環境髒亂的情形,且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前來稽查,僅為避免鄰居糾紛而開立勸導單,但未對被告為任何處罰,況被告黃勝山已於半年前未再住處飼養鴿子,被告馮詠麗則自始從無飼養鴿子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謂之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係指各行為人均曾實施加害行為,且各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而發生同一事故者而言,是以各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均須為不法,且均須有故意或過失,並與事故所生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若行為與損害之間無因果關係,即難遽令負擔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5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即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76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2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者,應就行為之人有故意或過失、損害結果之發生與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縱令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在住處五樓頂加蓋違建鴿籠飼養禽鳥,未妥善清潔禽鳥之糞便、羽毛等排泄物,產生惡臭、孳生蚊蠅,造成環境髒亂,侵害其身體、健康,造成其極大精神壓力,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乙節,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上說明,應由原告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即被告之行為係具有歸責性、違法性,且該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證明之,否則即難謂其請求適法有據。
㈡原告就其主張固提出10張彩色照片為憑(見本院卷第23-31頁),被告亦不爭執上開照片確係其住處頂樓無誤(見本院卷第86頁),惟上開被告住處頂樓照片僅能證明拍攝時有搭建鴿籠飼養鴿子,樓地板有鴿毛、鴿屎之事實,惟尚無法證明被告因飼養禽鳥產生臭氣、滋養蚊蠅及環境髒亂之不法侵權行為。又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多次向接獲反應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住戶養鴿造成環境髒亂、惡臭等情事,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情形如附表所示,此有環保局110年5月7日環稽字第1100047766號函附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5頁),可知被告住處頂樓所搭建之鴿籠,經環保局於109年10月8日時前去稽查時,固有未加圍細目網,恐有鴿毛飛散之情事,但尚不能證明有產生臭氣、滋養蚊蠅及環境髒亂之事實,該次稽查經環保局未予告發,勸導改善,責成飼主於109年10月15日前改善,環保局於109年10月15日再次前去複查,飼主已加裝細目圍籬,經認定改善完成,環保局並未發現有環境髒亂或養鴿異味等情事;此外環保局又於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2日、109年10月23日、109年11月1日、109年11月2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7日、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2日、109年11月23日、109年11月28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7日、109年12月28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2日據陳情至現場及陳情人家中多次稽查,仍未發現被告住處有環境髒亂或鴿糞異味,陳情人家中亦未聞有鴿屎異味之事實,據此實難認被告有飼養禽鳥未妥善清理禽鳥排泄物,導致排泄物惡臭飄散、污染環境,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及居住環境品質等情事。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其以個人主觀感受或容忍限度為據,主張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致其受有精神痛苦,並造成其須支出加裝金屬門框、安裝空氣清淨機、更換鋁塑版裝不鏽鋼、拆卸冷氣等費用,應負賠償責任云云,自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難以使本院確信被告在其住處頂樓飼養禽鳥,有未妥善清理禽鳥糞便、羽毛等排泄物,產生惡臭、孳生蚊蠅、污染環境,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及原告必須支出隔絕臭氣侵入而裝設及拆卸設備費用之侵權事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被告給付2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薛雅云
附表:
編號
受理日期
處理情形
處理備註
1
109年10月8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0月8日10時40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頂樓搭建鴿籠,現場未加圍細目網恐有鴿毛飛散情事。本案已責成飼主加強清理鴿舍並加圍細目網以維環境衛生,責成109年10月15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派員前往複查。
2
109年10月13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0月13日11時到場稽查。經查該址一樓炒飯店,設有一部簡易式水洗空污防治設備惟未改善,業者表示將加設一部靜電式空污防治設備。已責成109年10月2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派員前往複查。另有關頂樓搭設鴿籠養鴿,已責成飼主109年10月15日前加圍細目網並清理環境,屆期派員前往複查。現場已回覆陳情人。
3
109年10月15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0月15日10時20分到場稽查。上址住戶已將頂樓鴿舍周遭加裝細目網等圍籬,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仍責成飼主加強清理以免影響環境,其允諾配合辦理。
4
109年10月20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0月20日11時10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頂樓設鴿籠,周界未發現有異味情事。本局仍責成飼主加強鴿籠環境清潔消毒及維護,其表示配合辦理。
5
109年10月21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0月22日15時20分到場稽查。上址住戶已清理鴿舍及覆網完成。本局仍責成其每天清理鴿舍以免引起異味擾鄰之情事,其允諾配合辦理。
6
109年10月23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0月23日11時到場稽查。上址頂樓圍籬內確有飼養大約10隻鴿子於籠內,其周圍已加設細目網,現場並未發現明顯髒亂及異味情事。本局仍責成飼主加強環境清理及維護以免引起髒亂及異味擾人之情事,其允諾配合辦理。
7
109年11月1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1月1日9時20分到場稽查。經於案址周界外未發現有養鴿異味情事。
8
109年11月2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1月2日10時到場稽查。經查該址頂樓鴿籠內飼養鴿隻,現場周界未發現有髒亂、臭味情事。本局仍責成飼主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其表示配合辦理。
9
109年11月3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1月3日11時35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頂樓養鴿,稽查當時於陳情人家中未聞有異味情事。本局仍責成飼主加強環境清理及維護,其表示配合辦理。
10
109年11月7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1月7日5時25分到場稽查。稽查當時,現場會同陳情人於住處查察,未聞有鴿屎異味之情事。本局仍告知飼主其民眾反映事項並請其加強清潔。
11
109年11月9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1月9日16時30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頂樓鴿籠飼養鴿隻,稽查當時周界未發現髒亂臭味情事。本局仍責成持續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其表示配合辦理。
12
109年11月9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1月9日21時20分到場稽查。稽查當時會同陳情人於住處查察未聞有所陳鴿屎異味,經詢問住戶其表示頂樓已無飼養鴿子。
13
109年11月20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1月20日15時40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四樓屋內飼養鴿隻,周界未發現異味情事。本局仍責成飼主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其表示配合辦理。
14
109年11月22日
不告發,查無污染或其他違規情形或改善完成
本案於109年11月22日6時45分到場稽查。稽查當時會同陳情人於其家中查察,現場未聞有鴿糞、鴿子異味。遂前往該址,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將擇期再前往告知陳情人訴求。
15
109年11月23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1月23日11時20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4樓內飼養鴿隻,現場於周界未發現髒亂臭味。本局仍責成飼主加強飼養環境清潔及維護,其表示配合辦理。
16
109年12月1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2月1日10時10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頂樓一鴿籠已無養鴿,責成飼主加強清理鴿籠以維整理。責成109年12月7日前完成清潔改善,屆期派員前往複查。
17
109年12月4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2月4日15時20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頂樓鴿舍,鴿隻已移入內。現場責成飼主109年12月7日前完成清潔改善,屆期派員前往複查。
18
109年12月7日
不告發,查無污染或其他違規情形或改善完成
本案於109年12月7日15時到場稽查。經查該址頂樓鴿舍已清理完成改善,現場頂樓已無養鴿情事。
19
109年12月28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2月28日15時到場稽查。經查該址五樓室內飼養鴿隻,於陳情人家中四樓未發現明顯異味情事。本局仍責成住戶加強環境清潔、維護以免擾鄰,其表示配合辦理。
20
109年12月30日
不告發
勸導改善
本案於109年12月30日11時30分到場稽查。經查該址5樓室內飼養鴿隻12隻,周界未發現環境髒亂、異味情事。
21
110年1月15日
本案於110年1月15日5時31分到場稽查。稽查時會同陳情人於其住家未聞有鴿屎臭味,依陳情人要求移請轄區承辦前往勸導鴿舍住戶,注意環境整潔以免產生異味影響他人。稽查當時該戶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將移請轄區承辦卓處。本案於110年1月15日11時5分到場稽查。稽查時上址周界並未發現因養鴿引起的異味情事。仍責成飼主加強鴿子飼養環境清理,其允諾配合辦理。
22
110年2月2日
不告發,查無污染或其他違規情形或改善完成
本案於110年2月2日4時25分到場稽查。稽查當時,現場會同陳情人於其住家內未聞有鴿屎異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