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陳文樟 相對人 周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周正安與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薛美代 於民國104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5月2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4年3月2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等未依約履行,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薛美代於
105年10月27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周正安於105年12月22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105年司繼字第147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許在案,是相對人周正安為被繼承人薛美代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被繼承人薛美代之應有部分,於
106年3月20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正安,其應有部分為3分之2,此部分併予敘明,然上開債務逾期迄今仍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105年司繼字第147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索引卡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獅子鄉│獅子││382││4│82│80.00│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