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紀華輝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登淵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出附卷之10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記載,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紀登淵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