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64號聲請人 劉洪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山明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三)相對人蘇山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