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羿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二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羿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羿康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82、2663號│字第1382、266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6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6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69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2日│108年9月2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