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添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添順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添順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97號、第145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受刑人楊添順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20日│108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速偵字│署108年度偵字第││││第2114號│1094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實││997號│145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7日│108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決││997號│14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6日│108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9515號│113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