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二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應更正為「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二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應更正為「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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