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55號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