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7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郭輝南 、丁○○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丁○○之印鑑證明正本、同意書正本。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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