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6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遺失報案三聯單之證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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