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名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南菁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
張清凱 律師原告與被告杏鋼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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