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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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姵緹 被告 林念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簡字第3號,原案號:112年度原交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