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蘇淑琳 複代理人 鄭光凱 被告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被告 張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下稱其富公司)、張錦全、張淑玲(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萬3,36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0頁),嗣以民國106年8月30日民事陳報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7萬3,3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見本院卷第48、50、85頁),核其所為,係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於法尚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其富公司於103年8月6日邀同張錦全、張淑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3年8月6日起至108年8月6日止,按月繳付本息,約定利率為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25%,並約定被告之借款債務,如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本金遲延利息,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現週年利率為3.365%),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按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其富公司未依約於10
6年5月8日繳納當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伊已於106年5月23日將所欠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被告其富公司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117萬3,3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催告函與回執、撥款通知書及存入帳戶明細、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完整還款交易明細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17、51至75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2,68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一:(新臺幣)┌─┬────┬───────┬────┬────┬─────────────────────────┐│編│借款本金│尚欠本金金額│週年利率│計息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金額│││├────────────┬────────────┤││││││本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一│500萬元│117萬3,362元│3.365%│自106年│自106年5月7日起至清償│自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5月23日│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起至清償│按0.3365%,逾期超過六個│按0.000000000%,逾期超││││││日止│月者,按0.673%計算之違│過六個月者,按0.00000000│││││││約金。│%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新臺幣)┌─┬────┬───────┬────┬────┬─────────────────────────┐│編│借款本金│尚欠本金金額│週年利率│計息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金額│││├────────────┬────────────┤││││││本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一│500萬元│117萬3,362元│3.365%│自106年│自106年5月23日起至清償│自106年5月23日起至清償│││││%│5月23日│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起至清償│按0.3365%,逾期超過六個│按0.000000000%,逾期超││││││日止│月者,按0.673%計算之違│過六個月者,按0.00000000│││││││約金。│%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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