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林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