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004號債權人 鄭水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忠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二、債務人李忠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