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04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黃倉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倉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倉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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