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232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衣服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文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3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7月5日確定,100年7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BU-RBERRY衣服12件,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卷內資料,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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