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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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有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0,365元│民國108年3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46│├──┼─────────┼─────────┼──────┼────────┤│002│18,383元│民國108年3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1│├──┼─────────┼─────────┼──────┼────────┤│003│2,557元│民國108年3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46│├──┼─────────┼─────────┼──────┼────────┤│004│50,978元│民國108年3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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