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交簡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
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前述犯行:
(一)被告於警局詢問筆錄及檢察署偵訊筆錄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一紙、贓證物品清單一紙、臺北市○○○○○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補充資料表一紙、現場圖一紙、
談話紀錄表二紙、交通事故照片十二張、生理平衡檢測
表一紙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
(三)按K他命為三級毒品,施用後會產生幻覺、興奮感、意
識混亂、與現實解離或是有所謂靈異旅行的經驗。較常
見之副作用為心搏過速、血壓上升、震顫、肌肉緊張而
呈強直性、陣攣性運動等,部分病人在恢復期會出現不
愉快的夢、意識模糊、幻覺、無理行為及譫妄等現象,
服用K他命在十分鐘內會產生幻覺、興奮感,濫用K他
命會產生幻覺並有噁心、嘔吐、影像扭曲、說話遲緩、
暫時性失憶、身體失去平衡等症狀,有國家政策研究基
金會之網路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於警詢中自白其吸
食K他命不記其數,於車禍前之12時30分許有抽包覆愷
他命之香菸(見偵卷第12頁),此外復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
載明被告尿液中K他命陽性反應超出檢驗標準達21倍之
多,故其吸食K他命20分鐘後即發生車禍,顯係因吸食
K他命而生前揭症狀至不能安全駕駛而肇事。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爰審酌上述情節,聲請人雖求刑有期徒刑4月,惟念被
告為初犯,且未造成重大損害,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其
素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
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繡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