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90號),本院簡易庭認為宜以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823號),移送本院普通庭,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子豪依其自身特殊經歷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來路不明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不法取得他人款項之用,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俟前開成年人自郭子豪處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與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5年7月14日下午5時56分許,先後假冒 貝兒薇 內衣購
物網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洪玉純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簽收單據錯誤,銀行會每期強制扣款,需要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洪玉純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7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7-11富美門市,以ATM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29,985元至被告上開合庫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㈡於105年7月14日下午5時56分許,先後假冒愛評網及銀行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 廖惠子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不小心設定成批發商,會強制扣款,需要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廖惠子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7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OK便利商店,以ATM現金存款29,985元至郭子豪上開合庫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嗣洪玉純 、廖惠子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另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及第45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刑法所定之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如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及96年度臺上字第4611號、98年度臺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除因上述幫助詐欺犯嫌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外
,另因其於105年7月1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郭子豪上開銀行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之 蔡武廷 等人,並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進行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郭子豪所有之第一銀行及臺新銀行帳戶內,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並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1月29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6575號、第19031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12月21日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復因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現仍由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46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
㈡經核對被告上開先後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6575號、
第190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案犯罪事實及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本案犯罪事實,被告辯稱係將上開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第一銀行及臺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一起放在家裡,並夾在書裡,後來因為伊整理書時一同丟掉了,於105年7月中要用現在的薪轉帳戶才發現帳戶遭凍結云云。
惟詐騙集團為確保其取得之不法利益,其所利用供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必係可牢固掌控之金融帳戶,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並非由被告所提供,而係因遺失而遭詐騙集團成員偶然取得,既存有隨時可能遭發覺遺失而辦理掛失或報警,詐騙集團成員自不可能輕率要求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內,以免所詐得之款項無法提領,甚至有遭警查獲之危險。足見持用被告上開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騙時,確有把握該帳戶不會被原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或報警,方會加以使用,以避免詐騙所得無從回收,因此,被告上開帳戶資料應非遺失,實係被告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無疑。復參以本案告訴人洪玉純、被害人廖惠子及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均係105年7月14日遭詐騙匯款,且遭詐騙之事由相似,均為解除或取消錯誤設定等情,應認係被告於105年7月14日前某日,將上開3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一同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可能性極高,是其所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應具有刑法第55條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之一罪。則檢察官先就被告前案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起訴後,更就與之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屬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是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罪嫌再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自非法之所許,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附表】┌─┬────┬────┬───────────┬────────┐│編│告訴人/│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號│被害人│││帳戶(新臺幣)│├─┼────┼────┼───────────┼────────┤│1│被害人│105年7月│佯為露天拍賣之賣家向被│105年7月14日21│││蔡武廷│14日19時│害人佯稱,渠先前購物因│時6分無摺存款││││15分許│工作人員疏忽致多訂12項│27,000元至被告上│││││商品,若欲取消設定,需│開臺新銀行帳戶│││││依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臺新銀行││││││帳戶內。││├─┼────┼────┼───────────┼────────┤│2│被害人│105年7月│佯為購物網站之賣家向被│105年7月14日20│││ 陳俊 呈│14日某時│害人佯稱,渠先前超商取│時34分匯款19,747││││許│貨並簽收簽單時,誤簽為│元至被告上開第一│││││批發商,將導致按月扣款│銀行帳戶│││││,若欲取消設定,需依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內。││├─┼────┼────┼───────────┼────────┤│3│告訴人│105年7月│佯為多益網路報名之工作│105年7月14日20│││ 蔡宇婷 │14日19時│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渠先│時18分匯款17,999││││25分│前報名時點擊12次,將造│元至被告上開第一│││││成連續扣款,若欲取消,│銀行帳戶│││││需依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內。││├─┼────┼────┼───────────┼────────┤│4│告訴人│105年7月│佯為購物網站之賣家向被│105年7月14日19│││ 郭家欣 │14日19時│害人佯稱,渠先前網購衣│時57分匯款29,981││││13分│服時,因內部操作方式錯│元至被告上開第一│││││誤,將影響渠帳戶扣款,│銀行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內。││├─┼────┼────┼───────────┼────────┤│5│被害人│105年7月│佯為購物網站之賣家向被│105年7月14日21│││ 陳孟琳 │14日20時│害人佯稱,工作人員訂單│時08分匯款29,989││││30分│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元至被告上開臺新│││││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陷│銀行帳戶│││││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臺新││││││銀行帳戶內。││├─┼────┼────┼───────────┼────────┤│6│告訴人│105年7月│佯稱網路購物之賣家向告│105年7月14日21│││ 林心儀 │14日20時│訴人佯稱,一直收到告訴│時54分匯款12,117││││47分│人12筆訂單,若欲取消訂│元至被告上開臺新│││││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銀行帳戶│││││款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臺新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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