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林家琪 律師被告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44,9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系爭被占用部│││公告現值│(依起訴狀│分土地公告現││││附表所記載│值││││被告之占用│││││面積)││├──────┼─────┼─────┼──────┤│1865-18地號│37205元│(暫估為)│17,077,095元││││459平方公│(元以下四捨││││尺│五入)│├──────┼─────┼─────┼──────┤│1865-19地號│38700元│(暫估為)│12,267,900元││││317平方公│(元以下四捨││││尺│五入)│└──────┴─────┴─────┴──────┘
合計29,344,995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