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林雅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1日屆滿(106年9月10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曾家貽法官程欣儀┌─────────────────────────────┐│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六-NX-0一四一八一│1│385│└──────────┴────────────┴──┴──┘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