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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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29日及95年4月23日連續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511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19號、238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8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