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7年6月5
日以北縣警海秩40字第0970023714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97年6月2日23時許。
(2)地點:台北縣板橋市區○路○○號4樓。
(3)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證人即被移送人之妻 張美月 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