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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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7年6月5
日以北縣警海秩40字第0970023714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1)時間:民國97年6月2日23時許。
(2)地點:台北縣板橋市區○路○○號4樓。
(3)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證人即被移送人之妻 張美月 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