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99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
北簡字第13996號給付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