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7年6
月9日以北縣警海秩44字第09700244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罐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6月6日晚上9時45分許。
㈡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120~140號之防空避難
地下室。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照片影
本2紙及扣案之強力膠2罐可稽,足證被移送人確有吸食迷幻
物品強力膠之行為,自應依法論處。又扣案之被移送人所有
強力膠2罐,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予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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