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暐捷黃國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具有執行力,並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新臺幣(下同)98,841元自民國(下同)95年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經查債權人前基於同一事實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業經本院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請求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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